消费充值不签书面合同?违法!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但依然有许多商家对该新规并不了解。对此,近日,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与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开展《条例》培训会,为辖区内商户对新规进行了全面解读。
花钱办卡,商家跑路,卡上余额难追回……近年来,消费充值引发的纠纷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难点。培训现场,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张阳告诉参会企业,《条例》给消费充值戴上了“紧箍咒”。
“7月1日起,预付卡消费,商家和消费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此外,张阳还解释,根据《条例》规定,经营者还有“按约履行”义务和“事中告知”义务。同时,《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遇到敲诈勒索,怎么办?张阳结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调,“不正当牟利行为”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遇到敲诈勒索,商家应当立即自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则立即整改;同时及时调查了解投诉者的情况,看投诉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牟利行为”,采取措施应对维护自身权益。
“回去以后,我们也要在内部召开培训会,让员工们都全面学习新规。”参会企业湖北四海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晶晶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对新规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提高了企业对消费者投诉应对处置能力。
下一步,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宣传力度,从源头杜绝消费充值等消费纠纷,创立和谐的消费环境。
(文:李爱华 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