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财富保值、增值有了新的需求,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也悄悄盯上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武汉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为广大读者梳理了部分防范非法金融风险的知识点,致力于进一步守护群众“钱袋子”,护好千万“幸福家”,共同创建平安武汉。
■ 学会识别
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作为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小贷公司在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农户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区分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与无放贷资质机构?请认准以下特征:
1.公司名称合规。
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只有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合规使用“小额贷款”“小贷”“贷”或类似字样。如:XX(省、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采用官方渠道公示。
全市依规设立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小额贷款公司均能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无法从官方网站查询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为无放贷资质机构。
3.经营活动接受监管。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由省、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业务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不得使用个人或者其他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 学会区分
“典当行”与“寄售行”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寄售行不得悬挂、名称中不得使用“典”“当”“押”“贷”等容易造成公众误解字样。
典当行
身份:持牌地方金融组织
身份证:典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我有双证哦)
审批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提供服务:抵质押贷款、绝当物品销售
服务性质:金融活动
服务质量:规范、透明、有监管
寄售行
身份: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我只有单证)
登记部门:市场监管局
审批部门:无
提供服务:寄买寄卖
服务性质:民间商贸活动
服务质量:套路多、纠纷多
■ 学会防范非法集资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2.企业命名能否出现“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能否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4.单位和个人能否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5.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哪些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6.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7.如何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线索?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武汉市各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及邮箱可关注“武汉处非”微信公众号后,点击“防非动态”中“线索举报”栏目查阅。
8.参与非法集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9.参与非法集资是否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