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
1.《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
是。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国企法治建设,要求国企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有关反垄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经营。
2.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17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反垄断法》第18条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
3.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