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四十六号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的决议
(202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汉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剧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汉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汉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曲(乐)谱、表演技艺,以及作为汉剧载体的语言、习俗等传统文化表现样式;
(二)与汉剧相关的行头、乐器、道具等实物,以及制作和使用技艺;
(三)与汉剧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场地场所、建筑设施;
(四)与汉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汉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汉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汉剧保护传承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汉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参与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汉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汉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汉剧表演团体、研究团体,成立汉剧戏迷票友组织、汉剧协会等,从事汉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民营汉剧院团、戏迷票友组织参与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汉剧相关活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汉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古建筑等汉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需要规划建设汉剧博物馆、纪念馆、特色街区等,对汉剧实施整体性、区域性、系统性保护。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汉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相关史料、实物和技艺等,编制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濒临失传的汉剧经典剧目、剧本、音乐、曲(乐)谱、表演技艺等资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行抢救性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汉剧艺术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汉剧艺术资源信息,参与抢救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制度,实现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全覆盖。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拥有的汉剧实物、资料、建筑物和场所进行保护性修缮和维护,并保持其原有风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汉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汉剧数字化保护工程,加强汉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从业人员等利用互联网和网络平台讲授、宣传、普及汉剧知识。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剧资源数据库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实现汉剧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剧院团、艺术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汉剧表演形式及其创新发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汉剧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戏曲传承发展要求,推动建立汉剧流播地的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开展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
鼓励汉剧院团和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国内外展演、艺术研讨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汉剧艺术人才培养教育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汉剧艺术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支持汉剧院团、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培养汉剧艺术人才。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汉剧人才培养与创作、表演等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汉剧艺术人才,建立汉剧艺术人才库。
第二十条 汉剧院团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完善汉剧艺术人才学习、演出、交流、参赛等的培养机制,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突出中年骨干示范作用,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形成汉剧艺术人才梯队。
支持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名家设立汉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汉剧艺术人才的培养,开展校园汉剧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与汉剧院团合作开展联合培养、建立学生实践基地。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汉剧相关专业,聘请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名家参与教学和人才培养。
支持汉剧院团采取短期培训、委托培养、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汉剧艺术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有效保护汉剧核心价值和技艺的基础上,对汉剧进行创新性发展,提升汉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合理利用汉剧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戏剧院团、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间文艺社团、汉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学者等,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汉剧,开展汉剧著书立作、影视创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汉剧院团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在汉剧保护传承中的载体作用。
鼓励汉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本土文化、适合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国有汉剧院团应当编制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支持、规范、引导民营汉剧院团健康发展,鼓励民营汉剧院团和群众性汉剧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类商业经营场所,开展汉剧的展示、演出、研究、收藏等活动;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汉剧院团免费或者优惠提供排练、演出、交流、研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汉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鼓励和支持培育汉剧旅游品牌,推出具有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和支持汉剧院团创新演出观念,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等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汉剧院团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活动,展示展演汉剧艺术;
(四)鼓励开发具有汉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五)其他推动汉剧与旅游融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汉剧院团拓展线上演出市场,建设线上剧院、数字剧场、虚拟场景,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汉剧剧目、动漫、短视频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汉剧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汉剧宣传周、艺术研讨、汇演展演等活动,提高汉剧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平台,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普及、推广汉剧艺术。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汉剧公益性宣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汉剧保护传承必要经费,用于汉剧资源普查、创作展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传播交流以及汉剧保护传承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汉剧公益性创作、理论研究、剧本制作、惠民演出等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汉剧院团开展公益性创作、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民营汉剧院团与国有汉剧院团的汉剧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对聘用的业内认可、业绩突出或者紧缺急需的高层次汉剧艺术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汉剧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有关部门以及汉剧院团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学及汉剧院团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对汉剧从业人员中的伤残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汉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保障健康有序的汉剧演出市场环境。
文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汉剧表演团体、个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表演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