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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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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保“单独支付”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政策解答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及《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办发〔2024〕32号)文件要求,我市就规范医保“单独支付”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 什么是电子处方流转?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患者确需使用的药品,由经治责任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开具外配电子处方,通过医保系统将其开具的外配电子处方流转至具有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经药店药师审方之后,参保人可凭借该处方结算直接享受医保报销。

    ■ 购买“单独支付”药品为什么要使用医保电子处方?

    答:推行医保电子处方的使用,一方面可以提升参保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随着国家支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等惠民政策的出台,群众在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的场景逐渐增多,将院内处方以电子化的形式同步流转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能够有效促进药品流通,扩大参保群众获得所需药品的渠道,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电子处方可以实现对开方、审核、发药全流程管理,对于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具有重要意义。

    ■ “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电子外配处方院外购药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我市“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单独支付”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定“单独支付”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定“单独支付”药品责任医师。

    具体流程如下:

    →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参保人员须到选定的“单独支付”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责任医师根据“单独支付”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经评估符合“单独支付”药品医保支付范围后开具药品处方,并将处方信息上传医保电子处方中心。

    →电子处方信息流转:参保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湖北医疗保障”小程序中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查询本人电子处方。有需要的参保人也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工作站、医保服务站等地点打印外配电子处方的纸质凭证。

    →定点零售药店审核及调配:参保人到“单独支付”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药师使用医保码审核处方信息后,进行药品调配。

    →参保患者取药:已经获取了医保电子处方的参保人员,出示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直接结算。(注:参保人员首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的,还需提供用药申请(复查评估)表),定点零售药店将为参保人员建立用药档案。

    ■ 去哪里可以开具“单独支付”药品电子外配处方?

    答:我市具有相应诊疗技术、具备相应的病理或基因检测能力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设有“单独支付”药品适用专科且相应专科经省市卫健部门确定为临床重点专科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承担我市“单独支付”药品服务。参保人在上述医疗机构,可以开具“单独支付”药品外配处方。取得“单独支付”药品外配处方后,参保人可前往“单独支付”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目前,全市共有13家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单独支付”药品售药服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查询“单独支付”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 “单独支付”药品的种类有多少种?如何查询?

    答:2025年1月1日起,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我省按要求动态调整“单独支付”药品目录,通过专家评审,将267种用于肿瘤靶向、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谈判药品、部分谈判转常规乙类药品及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与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执行。“单独支付”药品信息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湖北医疗保障”小程序中的“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查询”功能查询。

    ■ “单独支付”药品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电子处方流转?

    答: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全市“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自2025年1月1日起,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下一步,我市将按全省要求逐步将电子处方流转应用于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药品。

    (胡琼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