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保护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水生物生态系统的需要。2020年长江十年禁渔开展以来,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有了明显的恢复,但是因垂钓导致的国家和省级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通过立法对垂钓活动加以规范,可以更好保护长江江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修复长江水生物生态系统。(二)规范垂钓行为、惩治违法垂钓,促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的垂钓人员有3000多万,武汉市的垂钓人员也有近100万。通过立法对垂钓行为加以规范,既可以严厉打击违法垂钓行为,也可以规范合法垂钓行为,持续促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满足市民垂钓需求,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垂钓环境。
二、《办法》具体适用于哪些水域?
《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可以归纳为“两江四区”,即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和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鲁湖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个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牛山湖团头鲂细鳞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市其他长江支流和湖泊不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关于禁钓的区域和禁钓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关于禁钓的区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其他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是关于禁钓行为。《办法》既有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的禁止行为,如: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禁止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等;也有根据我市实际,参考其他城市做法,设定的禁止行为,如禁止在长江、汉江桥梁上垂钓。
四、《办法》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垂钓人员违法垂钓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钓获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等;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垂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