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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5年05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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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解读

    □ 江汉区人民政府 市司法局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是对标一流商业街区定位发展的需要。江汉路步行街作为武汉商业“首街”,被商务部列入全国11条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结合商务部《步行街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中关于街区规划、商业配置、文化特色、智慧运营的相关要求,需进一步促进步行街区商业业态转型升级,打造高品质综合型商业街区,将高质量步行街的相关要求落实到规章中。

    二是将改造提升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固化的需要。2021年,经过全方位改造提升,江汉路步行街被商务部评为“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建设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改造提升试点工作方案、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合作分工机制等文件,提出了建立江汉路步行街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专业运营机构、商会组织、规划设计、资产置换办法、业态提升导则、活动策划宣传、数据报送口径等工作,统一由江汉区主导承担,同时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群众工作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江汉、江岸两区分别承担。为了持续推进步行街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做法进行提升完善并加以固化,上升为市政府规章。

    三是原来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需要。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以下简称原《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今已近25年。经过近些年的机构改革,原有的管理主体已不存在,根据市委编办文件精神,目前由江汉区承接江汉路步行街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且原《暂行规定》旨在维护街区秩序正常、市容美观、公共设施完好,与当前步行街区发展服务于武汉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目标不一致。因此,需要根据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重新制定《规定》。

    二、《规定》关于江汉路步行街区、江汉路步行街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江汉路步行街区是指南至沿江大道,北至京汉大道,西至中山大道六渡桥,东至中山大道南京路,包括江汉路步行街周边支路构成的区域。 江汉路步行街是指南起江汉关,北至京汉大道,包括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规定》关于江汉路步行街区的管理体制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在步行街区探索实施促进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江汉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江岸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江岸区大智街、一元街和江汉区花楼水塔街、民权街、前进街、满春街应当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三是规定江汉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一承担江汉路步行街城管范畴的工作,包括步行街两侧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招牌标识的管理;步行街的道路维护、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步行街的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步行街的环境卫生管理。江汉路步行街区其他部门职责由江汉、江岸两区按照属地原则分别承担。

    四、《规定》关于江汉路步行街区的秩序维护和公共安全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江汉路步行街区、步行街客流量大,确保秩序井然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规定》一是对步行街高发的占道经营兜售物品,高噪音广告宣传,易引发围观的违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户外直播,反复纠缠等滋扰他人方式进行乞讨等行为明确禁止。

    二是明确步行街(与中山大道、江汉二路和江汉四路交叉路口除外)实行步行化管理,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残疾人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除外;确需进入的环卫作业等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是规定步行街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整洁完好,承担安全保护责任。

    四是规定建立健全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步行街区大客流应对和反恐防暴机制,加强对步行街区人群聚集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

    五是强调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