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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5年10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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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相继实施,公民权利与义务看过来

    作为公共卫生领域“补短板”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期相继实施。两部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了我国应对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基石。

    根据两部法律规定,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公民个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部负责人、主任医师李芳详细解读。

    【权利篇】

    ■ 获得救治与不受歧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他们。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对甲类等传染病的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七条则进一步补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组织专业力量为受影响人员及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

    ■ 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均对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两部法律共同强调,在应对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或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 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与特殊照顾

    对于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与特殊照顾,两部法律均规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基本生活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依法采取停工措施期间,用人单位应保留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工资/生活费。

    ■ 防控措施遵循损害最小原则

    两部法律均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应与危害程度相适应,并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认为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义务篇】

    ■ 发现传染病疫情积极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武汉市市民可拨打12320热线电话进行报告)。

    与此同时,两部法律均规定了责任豁免条款。对经调查排除疫情、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 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两部法律均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支持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信息、阻碍调查。

    ■ 支持有关部门各项防疫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执行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隐瞒传染病病情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包括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包括拒不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拒不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撰文/陈芳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