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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6年03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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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上接第八版)

    3.关于水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增加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共用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二是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三是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草案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九条)。四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增加监测、监控、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等要求(草案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等)。五是增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规定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流域一体化保护(草案第二编第十章)。

    4.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了海洋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基础编纂形成。

    5.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五分编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3章。草案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草案第三百九十六条)。二是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具体管理要求(草案第四百五十六条)。

    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二是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送有关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三是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修改为“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草案第四百七十八条)。四是针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联单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等)。

    7.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草案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一条)。

    8.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八分编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三条)。三是完善核设施环评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条)。四是增加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等)。五是增加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条等)。六是与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完善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五条等)。

    9.关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九分编分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该分编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编纂形成,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四章)。二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五章)。三是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六章)。

    (三)生态保护编

    第三编“生态保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第三编共7章、26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规定生态保护编一般性、原则性的内容,是生态保护编的“总纲”。其中,突出生态系统保护,明确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条);突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国家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草案第六百七十八条);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共享惠益,防范外来物种侵害(草案第六百八十二条至第六百八十五条);强调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条);针对绿化树种草种选择不当损害人体健康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条);强调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各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草案第六百九十六条)。

    2.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编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主要是整合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共分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节。一是按照择其要旨要则的原则,将现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典并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四节)。二是专设江河湖泊一节,明确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水生生物保护等,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三是专设荒漠一节,在坚持防沙治沙的同时,明确加强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

    3.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强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做好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其他自然资源五节。在土地资源方面,明确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条),加强黑土地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七条)。在矿产资源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草案第七百七十一条)。在水资源方面,要求统筹兼顾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条);强调国家厉行节水,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草案第七百八十八条)。在渔业资源方面,明确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草案第七百九十四条)。此外,还对林木、草原、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

    4.关于物种保护。第三编第四章“物种保护”,主要整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分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节,规定了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分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分类分级管理(草案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四十六条);加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二十八条);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和野外回归等措施,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草案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至第八百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条)。

    5.关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三编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保护立法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规定,分为“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二节。其中,自然保护地目前尚无专门立法,根据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中央文件,规定了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设立调整、分区管控、园地共建、社会共享、生态修复(草案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五条),以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季节性差别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条)等内容。同时,第二节既对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共性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八百七十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又对长江、黄河、其他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流域(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条至第八百八十一条)和青藏高原、海南岛、秦岭、“三北”工程建设区等重要区域(草案第八百八十二条至第八百八十七条)的专门要求作出规定。

    (下转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