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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6年04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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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洗稿”“搬运视频”都是侵权

“周二之约”法官教你保护知识产权

    周二之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江日报社

    合办

    □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黄洋

    在短视频创作、品牌经营、网络传播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图片、音乐、文案、商标等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各类侵权风险也随之增多。

    4月21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深耕知识产权审判多年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万松法庭负责人喻瑛与审判员钟亚伟一起,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为大家讲解生活中的知识产权。

    “网上那么多‘搬运’视频、‘洗稿’文章,这算侵犯著作权吗?”在直播中,面对网友最关心的这一问题,喻瑛认为这两者都是侵权行为。“搬运”视频就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转载他人的视频,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侵犯著作权。“洗稿”文章是指通过对他人的原创文章进行篡改、删减、替换同义词,伪装成自己的作品,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有网友问,我们平时拍的照片、写的文案、设计的logo,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吗?

    钟亚伟认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我们平时拍的照片、写的文案、设计的logo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分别属于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有网友问,在直播间卖东西时写“某某品牌同款”“适用某某型号”,或者用相似的名字蹭热度,算不算侵权?

    喻瑛认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如果主播反复使用“某某品牌同款”,其目的通常是借助其他品牌的知名度为自己的商品背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规定,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其他知名品牌商品之间存在关联,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只有真正尊重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的经营者和企业,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行稳致远。

    有网友问,我们创作出来的作品,比如短视频、文章、绘画,是不是就自动拥有版权了?还需要去登记吗?

    钟亚伟表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也就是说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方式。作品登记与否虽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但著作权登记后,当产生纠纷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避免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版权登记证书也可以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助力实现版权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