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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6年08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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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式安全感”更坚实

    □ 何艳玲

    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国将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举是依法清除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解决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以集中行动检视治理短板、整合治理资源、完善治理机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夯实基础。

    扫黑除恶已进入常态化,为什么还要再次开展专项斗争?从治理逻辑看,专项治理是在重大风险面前重组资源、压实责任、突破条块分割的一种组织方式。常态治理依靠稳定的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势在于持续、规范、可预期。但一些犯罪活动跨地区实施、跨行业牟利,在线上线下相互策应,利用了部门、地区和监管制度之间的缝隙。专项斗争能够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分散力量组织起来,对突出问题集中研判、集中攻坚。

    专项斗争的意义不能只用一年内查处多少案件、打掉多少组织来衡量。集中行动终有期限,治理责任始终存在。专项治理与常态治理不是相互替代,而应当以集中行动发现问题、以常态机制巩固成果。因此,深化扫黑除恶既是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攻坚战,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

    ■ 从案件背后发现治理问题

    黑恶势力并非突然出现。一些依靠暴力、威胁控制一方,一些披着企业、协会等合法外衣活动;有的把持基层事务、插手工程项目,有的控制市场渠道、实施强迫交易,还有的借助网络平台,以恶意曝光、信息骚扰、虚假投诉、网络围攻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其形态虽更隐蔽,但攫取非法利益、形成非法控制、破坏公共秩序的实质没有改变。

    黑恶势力的危害不只在于实施违法犯罪,还在于形成一套同公共权力、市场规则相对抗的非正式权力。有的以“解决问题”的面目出现,在正规金融服务不足处非法放贷,在纠纷化解不畅处暴力讨债,在行业规则不健全处垄断经营、强迫交易。治理既要清除非法组织,也要补上公共服务和制度供给的缺口。

    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不能就案办案。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同步形成案件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使案件办理成为推动治理改进的起点。

    ■ 以协同治理破解风险交织

    当前涉黑涉恶犯罪呈现明显跨界特征:线上组织、线下实施,通过企业账户转移资金,利用行业关系掩盖行为,并同网络技术、非法金融、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交织。风险由此在地域、行业和线上线下之间传导,治理难点已不只是查处单一违法行为,而是识别一条跨越多个领域的风险链条。

    专项斗争要围绕线索受理、分析研判、案件办理、行业整治,明确不同主体职责,形成可追踪的责任链条。群众举报由谁受理、如何分流、多久反馈,发现监管漏洞由谁整改,都要有清晰规则。协同不只是“多个部门一起参加”,而是让信息汇聚、专业判断相互印证、案件查办与行业监管同步推进。对重大复杂案件,还要明确牵头主体、协作边界和反馈时限。

    对跨地区案件,要完善线索移送、证据协查和联合处置;对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犯罪,要推动政法机关、网信部门、金融机构和平台企业依法协作;对黑恶势力渗透较深的行业,要及时排查同类风险。实践证明有效的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合处置机制,应明确启动条件和运行程序,沉淀为常态治理制度,使专项行动形成的合力不因行动结束而消散。

    需要让社会动员成为稳定的风险发现机制,黑恶犯罪虽隐蔽,却并非无迹可寻。一个市场是否欺行霸市、一个村庄是否有人把持事务、一个社区是否反复发生滋扰,群众往往最早感知。有效动员首先要让群众相信问题会被认真对待,且不必承担额外风险。举报受理、线索保密、举报人保护、办理反馈缺一不可;不属于涉黑涉恶犯罪的线索,也应按性质转交有关部门,防止诉求空转。社会动员并非只是将群众作为线索来源,而是国家与社会共同生产安全的过程。行业从业者、平台企业、社区组织各有信息优势,在基层党组织引领下,将分散的社会感知纳入规范渠道。这并不意味着将专业执法责任转移给群众,而是让群众反映切身感受和异常现象,专业部门依法研判处置,边界清晰、衔接顺畅,社会动员才能持续。每一次及时反馈,也是在积累制度信任。

    ■ 从“一案一治”走向“一类一治”

    同类案件反复发生,往往有共同的制度诱因:强迫交易可能与市场准入不透明、行业自治失灵有关,非法催收可能与债务处置渠道不畅有关,黑恶势力染指基层事务可能暴露权力监督和村务公开薄弱,网络“软暴力”则可能反映平台投诉、账号管理和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

    应建立从个案查办到类案治理的转化机制。典型案件办结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排查同类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评估效果。从个案到类案,实质是把执法司法实践中获得的问题知识转化为制度知识。“一案一治”解决具体问题,“一类一治”从个案提炼规律、形成普遍规则,才能把办案成果转化为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能力。“打伞破网”也要查清权力为何被非法利益俘获,并通过小微权力清单、事项公开、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规范权力运行。

    专项斗争既要有力打击,也要重建秩序。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如果其非法占据的空间和领域无人接续,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理需求没有合法供给,新的非法力量仍可能乘虚而入。基层组织软弱的,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公共服务;行业协会失灵的,要恢复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的,要提高调解、仲裁、诉讼的便利性;市场秩序受损的,要为合法经营主体恢复公平稳定的环境。

    黑恶势力留下的还可能是社会关系受损、群众互不信任、受害者不敢正常生活等后果。案件办结不等于秩序自动恢复,还要做好受害人救助、矛盾化解和社区关系修复,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形成“案件查办—行业整改—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的治理链条,由群众和市场主体评价秩序是否真正改善。案件处理是起点,不是终点。

    ■ 以制度建设巩固治理成果

    深化扫黑除恶必须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同时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依法严惩与依法保障并不矛盾。安全感既来自犯罪受到打击,也来自依法办事。

    专项斗争成效不能仅以案件数量衡量,还要看群众反映问题是否便利,部门信息能否流动,行业漏洞是否修补,基层服务能否跟进,同类问题是否减少、相关机制能否持续。从这个意义上说,专项斗争也是对治理体系的一次压力测试和制度学习:它使平时不易察觉的问题集中显现,也为调整制度提供现实依据。为期一年的专项斗争有时间边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没有终点。要将集中行动形成的政治势能转化为制度效能,将临时协同转化为稳定机制,将群众参与转化为常态化风险感知网络,把案件暴露的问题转化为改革任务,并在行动结束后持续复盘评估。归根到底,要让群众从秩序改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从规则稳定中形成发展预期。这样的转化越充分,扫黑除恶成果就越持久,中国式安全感就越坚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