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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6年08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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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评论

基层调解当“定分止争”而非“息事宁人”

    □ 长江日报评论员刘帅

    随着家属返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扶老人被索赔”一事终于尘埃落定。还原事件并不复杂:棋牌室监控完备,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店主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清晰的法律结论,在基层调解环节,却险些以店主“花钱买平安”收场。这暴露出一种危险倾向——将“化解矛盾”等同于“息事宁人”。

    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方式之一,其优势在于方式灵活、柔性化解矛盾。但是,调解的“情理法”融合,前提是“法”为准绳。调解可以不分胜负,但不能颠倒是非;可以互谅互让、各退一步,但不能让守法者为无理闹事买单。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裁断个案,更在于树立社会规则、传递鲜明价值导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被誉为“好人条款”,初衷就是消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公众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如果调解背离这一立法初衷,让善意施救者无端担责、无辜承压,法律守护良善的价值导向就会在一次次“和稀泥”中弱化、消解。下一次,会有更多人选择视而不见。

    失去法律坚守的调解,终将沦为无原则的“和稀泥”。每一次无原则妥协,都在释放“规则可变通、善意可裹挟”的错误信号,变相纵容“谁闹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基层调解必须坚守是非底线、严守法治边界,绝不允许突破法律刚性约束。

    家属最终坦言:“没有过错,就不需要赔偿。”这本是最朴素的法治常识,却要经由全网热议才能回归正轨。唯有始终以法治为底线、以定分止争为核心,既发挥调解的灵活优势,又绝不妥协法律原则,基层调解才能真正解眼前之结、护长远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