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服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控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网约车行政执法。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管理能力,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有效期为六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之日未满三年;
(三)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二千六百五十毫米,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十二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二千六百五十毫米,功率不小于九十千瓦,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三百五十公里(换电模式续航里程不小于三百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五十公里;
(六)依法依规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手续。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二)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四)本人承诺材料,内容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十二分,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驾驶员信息推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背景核查。对通过背景核查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已取得行政许可,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需要调整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车辆运营设备使用正常,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按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传输数据;
(九)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五)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六)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营运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以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