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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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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杂思·

生命中最特别的部分

    刘洪波 湖北仙桃人。长江日报评论员,高级记者。

    □ 刘洪波

    人类社会的一切价值和秩序,来自于对生命及其存续时间的珍视,而这一价值观的确立,更进一步地来自于“生”作为生命的本质特性和本能感应。

    唯有生命才能区别生与死。对非生命来说,以这一种形态或那一种形态存在,是没有区别的。一块石头无论怎样它都只是石头。而一棵树是以枝叶茂盛的形式存在还是以风干枯朽的形式存在,却大不一样,前者意味着它是一棵树,后者意味着它是树的死亡,它不再是一棵真正的树。

    在生与死的当口,动物都有求生表现,而不显示出求死倾向,这被称为本能。人作为具有自我意识、主观意志和反思能力的生命形式,有比动物更复杂的一面,但无论如何,乐生厌死、贵生恶死,仍然是基本的人类共识。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的共识,人就无法形成社会。在此基础上,人类才能形成尊重生命的文明观念,才能立起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才能制定惩罚侵害他人生命的法律,才会发展出以延续健康和生命为使命的医学。

    动物生命是完全的自然属性,即所谓“天性”。人类生命既是自然的创生物,也是人自身发展的结果,他有天性的一面,也有非天性的一面。作为生命,人无法摆脱生命的规定。但作为人自身发展的一面,人有从自然界中挣脱出来以后的生活、对自己负责的行动,以及社会加之其身的条件以及对这种条件的反应。

    关于生与死的思考,是人类各种冲突性观念展开的一个主题。乐生厌死的生物本能、贵生恶死的人类价值,经过一番具体的思考,显示了很复杂的一面。何种生为乐,何种死不可厌,哪些生可贵,哪些死不可恶,讨论一经展开,基本共识领域就随之发生了漂移。我们可以看到,在经典价值体系中,舍生取义、牺牲自我,被赋予崇高性,为主义、为理想、为民族,或者为他人而捐躯,以其壮烈性而受人尊敬。

    自杀,是人在非急迫状态下主动终结自我生命的形式。导致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病因性的、心因性的、社会导因性的等等。但因为自杀死亡的悲剧性,生命被其拥有者主动否定,这种极端选择容易给人“必是被迫如此、必有某些因素导致不得不如此”的归因,往往给人一种强烈的“明志”赋义。其中一些“明志”被视为反抗,如屈原沉江;一些“明志”被视为质疑生命的意义,如海子卧轨。普通人的自杀行为经常被视为环境或生活所迫,是无力者的无奈逃脱,从而被给以“社会控诉”的解读。这些解读的可取之处在于仍然认可生的意义大于死的意义,但不加细分的崇高化赋义可能起到鼓励自杀的作用。

    安乐死是一种较为新近的主动否决自我生命的形式。与悄然而为的自杀不同,它不仅谋求自我生命的终结,而且要他人帮助自己完成,进而要求建立完成这一程序的社会制度。这就在个人生命思考、死亡观念、自决选择与他人行为、社会建制之间形成了很大的张力。而且在法律上认可安乐死,意味着认可人的意志自由是否包括死亡意志的合法性,意味着认可人可以合法决断自己死亡而且它根本没有挽回的机会,以及怎样判断安乐死意愿表达是真实和理智。安乐死的医学帮助则意味着救死与助死都是医疗的使命。还有安乐死是作为公共福利还是商业项目,作为公共福利是否违背福利宗旨,作为商业项目是否意味着死亡不平等。安乐死不是一个可以在制度上轻易作决定的事情。

    生命值得珍视,在于他只存在一次,而且是时间有限的一次。如果生命的个体真的在轮回之中,有多次甚至无限次数的机会再来,那么他的价值会大打折扣。如果生命没有时间性,而是一经诞生就获永生,那么生命就不再脆弱,他甚至比铁石更加坚韧,一切情感都失去凭依,一切价值都无从谈起。

    死是生命的一部分,却是生命中最特别的一部分,因为它是生命的终结形式、否定形式、不可撤销的最后形式。关于它,虽不必讳言,但要接受它作为生命的一种主动选择和追求,不会是也不该是一件容易的事。

    生命的美好,经常不在于“高品质的生活”,经常不在于生命的过程和内容的美好,而在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生命这种存在本身就是美好的。生命的赞歌不是只该唱给佳肴美景、健康快乐,还包括唱给不完美、残缺乃至磨砺、苦难与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