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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2024年1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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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杂思·

怎样看待杀死自己的时间

    刘洪波 湖北仙桃人。长江日报评论员,高级记者。

    □ 刘洪波

    生命的自我了结,是生命杀死属于自己的时间的极端形式。

    死是必然到来的,因为无论主观如何,生命本身就包括了生和死,以及在生死之间的一段时间。在自然状况下,这段时间有大致的规律,从幼弱、强壮到衰老、灭亡,但又无法精确可控,个人无法精确地知道死是何时到来、以何种方式到来。

    我们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生命的时间过程,度过时间的方式既包括有意地体验时间、积极地争取时间,也包括无目的地打发时间,无谓地消磨时间,这些都不打破生命时间的完整性。而生命的自我了结,则是对生命时间完整性的主动断绝。

    细细思索,生命的自我了结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生命的遭际非常复杂,对每个生命的同情性理解也是一个基本原则,“死者为大”甚至不仅意味着对生命遭际的理解,还意味着对生命中诸多尘俗事务的宽恕与和解。生命的终结,就是关于某个人的一切都到此为止,不会再有任何后续事情发生,那就是一切缘于生命存在而产生的紧张关系突然缓释,而且可以确保此后再无异变,那么还有什么“放不下”的呢?

    对生命的自我了结予以诗化和美化,是另一回事。对生命的自我了结予以同情性理解,以及在“死者为大”的恕道下给予尊重,都是对自我了结的消极性宽容,而对自我了结加以诗化和美化,则是对自我了结赋予意义,这是对自我了结的积极性评价。对任何事情的积极性评价,都是在社会价值上进行确认,有着对相应行为加以鼓励的意思。

    一般意义上,基于生命的宝贵,我们认为生命杀死属于自己的时间是令人可惜的事情,是不足鼓励的行为。生命都是具体的,有具体的问题要面对,包括疾病和痛苦,包括个人价值判断与选择等等,因此,个体作为生命的特殊形式,需要去处理自己的特殊问题,他或她进行自我了结,我们可能会接受其结果。但对此还要进行审美的赏析,则是不必要、不可取的。

    大多数自我了结行为,如果有先行的预告,一般都会受到劝阻。这是社会的基本反应,永远不可谓落后。人们理解,生命必担其重而不只是享乐的主体,“久经考验”其实是生命时间中的常态,以自行了断来逃避是不应该的。相反,如果一个人声言自杀,旁人无动于衷,甚至鼓励其快快行动,则一定是人性的沦丧。很多自我了结的行为,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而并未先行预告,而是悄然行事,让人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令人遗憾的结果。

    对自我了结行为加以渲染并受到支持鼓励,是一种新情况。这种新情况反映了生命观念的某种激进现实,那就是人们不仅认为生命有自我了结的选择权利,认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一个与自我有关的个人事务,而且从根本上说生命具有完全的私我性质,而与任何别的生命没有关系。因此,等待、观看和赞美一个生命的“安乐死”,变成了一个集体事件。

    这种事件可以称之为反社会性的社会性。就围观和赞美的广泛性而言,它是社会性的;而就其本质上是把生命视为完全私人性质、可以大张旗鼓地进行个人决断而言,则是反社会性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说,这种事件可以称为非私人性的私人性。就其进行自我了结来说,是私人性的;但把一件私人性的事情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广泛传播和互动,又是非私人性的。

    生命的自我了结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理解为个人权利扩张的极致状态,也可以理解为自私行为的极致状态。它是生命快乐主义、个人权利主义的结果之一。生命不快乐就不必要,这构成了一种潇洒;而个人有权自我了结,表明自我权利的主张和认可已经从一般行为推进到了最彻底的状态,那就是对个人的生命存在形式予以否决判定。

    这种否决判定的彻底性,不仅在于它消灭一己之“我”,而且同时否定了生命的存在有社会意义。它给予了生命完整的私人性,同时取消了生命嵌入他人生命的社会性,生命只为自我而不为他人绽放,例如父母、子女等在生命的决断中可以不予考虑。它相信除了自我,其他价值都是空无,生命即使在生物意义上无法脱链,但在价值意义上是完全脱链独立的。很可能一个人前一刻在与人打侵权官司,下一刻却在进行自我了断,这是在行使生命的全部权利,同时也在表明“我之为我”就是“我只为我”,完全彻底的权利等同于完全彻底的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