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传承弘扬长江文化,保护长江江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江豚是长江中下游特有且仅存的淡水豚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深受武汉市民喜爱。本市确定长江江豚为城市吉祥物。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开展长江江豚繁育技术及其栖息地保护科学研究,为长江江豚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公众和社会各界增强自觉保护长江江豚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江江豚保护的共治格局。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计长江江豚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视觉化形象设计应当体现江城特色,并与武汉城市标识系统统筹衔接。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宣传、重大活动、对外交往、文旅融合等工作中,积极使用长江江豚城市吉祥物元素,加强江城江豚形象推广。
六、长江江豚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相关保护、宣传、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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