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高
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无人机巡检员……这些十年前几乎不存在的职业,如今已融入日常生活。数字技术带来的不只是效率提升,更是一场深刻的就业革命。当我们反复面对“新就业形态”这个对象时,有必要追问:它究竟“新”在哪里?“形态”指向什么?
新就业形态之“新”,不是职业名称的更替,而是生产力层面的质变。马克思说过,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也是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工业革命用机器大工业取代手工工场,催生了标准化雇佣劳动和科层制企业。今天,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数字技术,正在引发又一次劳动过程的重构。
新就业形态之形态,是就业领域被打破,平台经济连接起供需两端,地域和行业壁垒不再森严;是劳动资料从物理工具升级为数字平台,网约配送员、数据标注员的“工具箱”里,智能手机和App取代了机床和扳手;是劳动对象从物质形态扩展到数据形态,信息、流量、用户行为成为直接加工对象。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也在转变,更多人愿意选择灵活自主的方式,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正是这些生产力层面的变化,让传统的固定工时、标准合同模式在效率上显得笨重。新就业形态不是谁设计出来的,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新就业形态带来大量就业机会,这是历史的进步。但硬币的另一面同样不容忽视:劳动关系模糊、社保缺失、算法压榨等问题频频出现。这些不是管理不善,而是新形态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内生矛盾。
第一对矛盾是劳动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集中化。平台是基础设施,却控制在少数资本手中。千万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通过算法和抽成机制源源不断汇入平台资本手中。
第二对矛盾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个体化与社会保障的集体化。传统雇佣模式下,养老、医疗等成本由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分担。新就业形态将劳动者定义为“独立经营者”,把这些风险推回个人,这是生产关系调节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表现。
第三对矛盾是劳动过程的实质隶属与法律关系的形式独立。劳动者事实上受到平台深度控制,法律上却被认定为“合作方”“自由职业者”。他们名义上拥有自己的工具(电动车、手机),实际上被平台锁定,处于一种“有产无产”的夹缝状态,这种“名实分离”使得劳动者既无法像传统工人那样享有保护,又无法像真正的独立经营者那样拥有定价权和议价权。
新就业形态是数字生产力的必然产物,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发展”,而在于如何让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回应上述矛盾,需要以制度创新规范平台发展,以技能培训弥合数字鸿沟,以社保扩面筑牢民生底线。
“新就业形态”不是一闪而过的流行,而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时代现象。它的“新”,根源于数字生产力的质变;它的形态是一组正在生成中的生产关系的集合。穿透技术表象,看清劳动与资本、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自由与控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真正回答,我们该怎样让这8400万人以及未来更多的人在新就业形态中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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