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遇上法:亲密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与避险指南》
张晓梅 王娅然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张晓梅 王娅然
未登记结婚,彩礼必须全部返还?渣男“劈腿”,能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吗?婚后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遭遇家暴时如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离婚时微信公众号、直播账号等虚拟资产归谁?离婚时尚未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可以分割吗?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肯定能完整继承父母的房产?遗嘱怎样写才能合乎法律与心意?
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婚前—婚后—离婚—继承”框架,用真实案例、典型问题、清晰解答亲密关系不同阶段常会遇到的115个法律问题。
【书摘】
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分手后应否赔一半?
施男和卫女恋爱期间,二人时常一起吃饭、外出游玩,花销绝大多数由施男支付,卫女支付的费用占比较小。卫女过生日时,施男送了价值2000元的名牌包作为生日礼物。春节时,施男给卫女家亲友发了不超过1000元的微信红包。现二人因感情渐淡,卫女要求分手。施男同意分手,但要求卫女支付恋爱期间共同吃饭、游玩费用的一半,返还名牌包或折价赔偿,返还微信红包。
恋爱交往期间,双方互相自愿支出的共同消费费用,分手时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这也算是恋爱的物质上的成本吧。
恋爱期间赠与礼物、礼金等行为,分手后,需要归还或折价返还吗?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赠与方能证明赠与时曾明确表明日后若分手要返还的,受赠方应返还。生活中比较普遍的情形是赠与时并未明确附加分手需返还的条件,此种情形下,结合赠与方的经济条件,会把赠与财物区分为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两种。其中,价值不大的赠与,如节日、生日、纪念日所给的礼物、礼金,属于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须返还赠与物;数额较大的大额赠与或赠与物有特殊意义的,如祖传手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有义务返还赠与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大额赠与要结合赠与方的经济条件来判断,而不是简单地划定一个数额标准。
若认定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人分手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失效,受赠方有返还义务,但具体返还数额还需结合双方过错情况、二人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并不是一律需要全额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在赠与对方财物时,鲜少明确附加“分手需返还”的条件,此处认定的属“附解除条件赠与”,是推定赠与人有附加解除条件的内在意思,这是人民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采用的处理方式。即便需要返还,也不代表必须全部返还。若分手时主张此前给对方的钱款是属于借贷的,要证明有“借”的意思,否则按赠与处理。比如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钱款数额,通常都会被认定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
本案例中,施男要求卫女支付消费费用一半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当然卫女愿意支付除外。施男赠与卫女及其亲友的名牌包和微信红包价值不算高,应该属于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分手后卫女也没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