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樊黎明 雷霖 实习生易莉萍)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车受损,因肇事司机拒不支付汽车维修费,最终被诉至法院。
长江日报记者6月27日获悉,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汽车修理厂,促成4起案件一并调解,且案外人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2023年11月的一天,汪某驾驶机动车与沈某、程某、喻某、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4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汪某逃离现场。
交管部门认定,汪某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汪某拒不支付车辆损失费用,沈某等人就各自车辆损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纠纷化解之前,考虑到4起案件标的较小,车辆损失的评估证明力有限,以及重新鉴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较大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最终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原来,事故发生后,4辆受损机动车均被送到新洲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直到开庭时,维修费还未结算。
经过承办法官多番沟通,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同意将财产限额2000元直接与某汽修厂结算,汽修厂负责人周某也同意对于其超出的车损直接与汪某结算,承办法官则就4辆车的维修总价进行协商。然而,周某说,自己不清楚具体维修工作,因此无法确定维修成本。
多番沟通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联系不上周某,案件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某汽修厂距离法院不远,承办法官当即决定改变调解方式和场所,去汽修厂协商。
为此,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庭审活动将在汽修厂进行。
在汽修厂,承办法官向周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告知法院鉴定流程,希望周某能够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化解纠纷。然而,周某态度犹豫。
经询问,承办法官才得知,事故发生后,该汽修厂按照约定对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多次联系汪某,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然而,汪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此,周某心存不满。明白了周某的顾虑后,承办法官现场对汪某予以批评教育。汪某知道自己理亏,主动向周某承认了错误。
“事故已经发生半年多了,维修费至今还没结算。今天,我把大家叫到一起,就是要心平气和地把问题一并解决。”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成本账”“时间账”。
最终,在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下,周某与汪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汪某分期向某汽修厂支付4辆受损机动车维修费共计3.2万元。4名原告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4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